今天上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超等2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尹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3万元。另有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3名被告人因罪行较轻被判处缓刑。
该涉黑团伙成员多系邵阳县人。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邵阳县蔡桥乡人尹超通过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获取非法利益后,从此看好煤矿行业的前景,一方面积极插手他人纠纷,以进一步提高社会地位,一方面加大涉足煤矿行业的步伐,以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被告人吕乐华、肖四海、吕正华等人见尹超社会名声大,逐步跟随尹超混迹社会,尹超团伙的势力逐渐增强。2002年下半年,尹超召集吕乐华、肖四海、吕正华等人将蔡桥乡另一股恶势力团伙打压后,从此在 当地确立强势地位,1个以尹超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基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蔡桥乡逐渐形成。
2002年下半年至2010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尹超的领导下,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经查证属实的达17起,其中故意伤害4起、寻衅滋事11起、非法拘禁1起、强迫交易1起,共殴打10余人,其中重伤1人、轻伤3人。该组织还涉足煤矿行业,"以黑护矿,以矿养黑",通过强迫交易、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手段,聚敛不义之财,还购买枪支,发展组织成员,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蔡桥乡及其周边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