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3日晚8时许,男子汪某与家人、朋友在西城区广内大街吃完晚饭,因拒付13元停车费,与停车场管理员贾女士发生争执。贾女士揪住汪某的衣领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呼喊,叫来旁边的丈夫吕先生来帮忙。
混乱中,汪某驾驶自己的夏利 车拖带贾女士向西行驶,致贾女士倒地后鼻骨多处骨折。吕先生的右脚脚趾也被车轧骨折,两人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一个月后,汪某经民警传唤到案。
在被羁押期间,汪某的妻子和律师主动与两名被害人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汪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对方也表示不再追究汪某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汪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