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是每个干部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超越法律实施任何行为,触犯法律必然受到处罚。在一些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也相对比较高,但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却明显较低,对罪与非罪的概念模糊不清。认为业务精、阅历深、工作年限长,只要不是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就不是犯罪,这也是类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非常案件
“我很后悔,我知道这是违反研究院和组织纪律的行为,而且我自己没有从中得到一分钱。但万万没有想到会触犯刑法,会有这样严重的后果”。这是潘胜建在接受讯问时反复重复的一句话。
潘胜建,一名有着精湛科研水平和丰富业务经验而被延聘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名在管理岗位上有着良好口碑的国企领导。却在退休后被延聘的2004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北京某发展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销售公司产品,收取现金不开发票的方式,截留本单位销售收入220余万元存入“小金库”,并将其中的105万元以发奖金的名义私分给本单位职工。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潘胜建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公司诉讼牵出账目漏洞
2010年年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北京某研究院纪委的举报线索,反映其下属二级单位北京某发展公司经理潘胜建存在重大经济犯罪嫌疑。
据单位纪委介绍,发展公司系研究院非独立法人的二级部门,无独立财务,经营收入均要上交研究院。但近几年,发展公司由于拖欠原料供应方资金,被起诉至法院,对研究院的经营和名声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研究院应诉过程中,研究院财务和法律审计部门在整理和调查发展公司财务情况时发现存在收支不符、账目明细混乱、部分小额交易不入账等问题,同时发现潘胜建存在私刻研究院公章的情况。
研究院纪委调查组决定对潘胜建停职检查。经过向发展公司员工了解情况得知,该公司经常会收到一些零散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订单,由于是个体户,一般都以现金方式支付而且不会索要发票。这部分现金会直接交到经理潘胜建的手中,几年积累下来数额很大。虽然研究院统一制定了五联的发货任务单,一联给客户,两联留在车间,发货后发展公司还应当将财务联和回执联随现金一同交到研究院财务,但是潘胜建是否把货款如实上交至研究院,员工表示不清楚。
为员工准备“小金库”
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在与北京某研究院纪委的沟通与配合下,于2010年11月将潘胜建带回检察院进行调查。经查,潘胜建供认了其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于同年12月6日决定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潘胜建立案侦查。
在讯问时,潘胜建并未对侦查人员的问题有太多回避,交代了他自2004年至2007年通过向零散客户出售公司产品且不开具发票,截留现金货款2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据潘胜建供述,发展公司对外销售产品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大宗客户由潘代表研究院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方根据合同把钱汇到院里的财务账号,由研究院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发货时由潘开发货任务单给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再按照发货单给客户发货;对于零散的客户,有时直接到发展公司库房用现金或者支票购买。他们如果索要发票,潘就会把货款交到研究院财务,开具发票给他们;如果客户不要发票,潘就把钱自己留下,作为发展公司的“小金库”。
当被问及设立“小金库”的目的时,潘胜建的回答让侦查人员略感意外。
“多给职工发点福利,我自己一分钱都没有拿,还有一部分钱用作公司的市场推广招待客户了。”潘胜建很平静且毫无遮掩地说。
潘胜建还供述称,研究院是根据各单位当年上缴利润来向各下属单位发放奖金的,由于研究院在2002年更改了发展公司所要上缴的利润指标,导致发展公司出现无法达到考核标准的情况,所以发展公司的员工无法获得年终奖金。但潘觉得发展公司的员工平日工作都很辛苦,也想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所以就开始利用“小金库”向员工发放奖金,并在逢年过节的时候购买水果、海产品等发放给员工。
员工称他是个好领导
西城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潘胜建被依法查办的消息传开后,研究院及发展公司的领导和员工都感到非常惋惜。面对此时的“老潘”,发展公司的员工们有说不出的情感。
“他是一个好领导,非常敬业的老同志,和他共事很多年了,业务水平在整个院里都很突出。竟然出了这种事,真是糊涂、真是可惜。”发展公司的老员工说。
“平日工作时,潘老总会给我们年轻同志指导业务,鼓励我们多创新,多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说到此处,年轻的同志不免多了几分伤感,“早知道奖金的钱是老潘这么弄来的,我们就不该要”。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上世纪40年代,潘胜建在北京出生,年轻时代曾经受过不少人生苦难。
“他的家庭曾遭受重创;结婚之后,他的妻子因病瘫痪,丧失了基本的自理能力。”办案检察官说,然而潘胜建并未在家庭的不幸中放弃希望,他以自己的钻研和努力,在专业领域中取得了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成果,其间多次获得国家级、部级奖项,同时被评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作为高级专家和重要经营骨干,北京某研究院在2001年延聘潘胜建担任其下属的北京某发展公司经理,级别为正处级。
“就是这样一个有着不堪家庭命运和辉煌工作业绩的干部,却在已过花甲之年,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对企业纪律的不够重视、对手中权力的滥用,让他原本或许可以安静度过的晚年再次陷入了无限的悲哀之中,同时还有法律对他公正和严厉的处罚。”办案检察官不无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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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经其决定并签批,让其下属一单位给其单位全体职工再发一份工资。被告人吕某被法院依法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现年39岁的被告人吕某于2005年1月17日开始担任河南省某研究院院长职务,负责该院的全面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经其决定并签批双份工资。该研究院全体职工除在本单位领取一份工资外,每人从该院下属单位一发行站再领取一份工资,共计领取工资233458元。2007年7月30日,被告人吕某被抓获。
说“法” 公职人员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遵纪守法是每个干部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超越法律实施任何行为,触犯法律必然受到处罚。在一些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也相对比较高,但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却明显较低,对罪与非罪的概念模糊不清。认为业务精、阅历深、工作年限长,只要不是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就不是犯罪,这也是类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深究之,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单位的廉政教育不够深入,部门间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机制,重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管不力,也是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同时,单位应当在法制宣传、防腐教育中加强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廉政建设,重视犯罪预防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职人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