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冯和妻子小于在同一家单位上班,两人平时都是一起上下班。 2009年年末的一天,小冯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小于一同去单位上班,不料,出了事。在行驶途中的必经路线上,小冯和小于被一辆车刮倒。更严重的是,随后他们又被后面的其他车辆碾轧,小冯受了伤,小于当场死亡,肇事车辆也逃逸了。
认定工伤,单位称其请假了
失去了妻子的小冯悲恸欲绝。事故发生的次年,市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车辆驾驶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冯负次要责任。
小冯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请求认定妻子小于的死亡为工伤。2011年,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小于被认定为工伤死亡。
单位将认定部门告上法庭
小冯与小于所在的单位不同意这个认定结果,随后他们申请复议。同年,复议结果维持了小于属工伤死亡的认定。该单位仍旧认为认定有误,并将作出工伤认定的相关部门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单位的一位在职员工廖某出庭作证,他称小于与小冯当天向单位请假了,因此发生事故时,小冯与妻子并不是在上班途中,小于的死亡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死亡;该单位同时还出示了当日考勤表,证明于某与冯某事故发生当日请假未去上班。
律师说法
单位的说辞没有根据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厚诚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小于是在上班途中的必经路线上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死亡,而且其丈夫小冯也被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为非主要责任,应当认定小于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关于冯、于二人所在的单位主张小于当天请假的问题,虽然证人廖某当庭作证,但证人廖某是该单位的在职员工,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证人证实事发当天于某请假的事实不能认定。该单位提供的考勤表是单位单方制作的证据,也是对出勤情况的记录。事发当天冯某与于某发生交通事故,确实无法上班,该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天于某请假的事实。
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维持相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辣评
管理者和员工之间总有一种微妙的生存关系。员工发生工伤后,必定很怕公司会置之不理,既要担心自己负担医药费,又要担心与单位协调不好,得罪单位。员工这样担心有错吗?没有,人之常情。
单位与其在员工工伤发生后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地欺压员工,不如想想如何在和谐的氛围下处理工伤赔付。尤其是在如今“用工荒”的大形势下,如何留住人才是各位所谓管理者应该放在工作首位的,而不是绞尽脑汁地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