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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逐一驳回文强所提13条免死理由_汕头黄页,揭阳黄页,潮州黄页,粤东黄页·一万黄页
重庆市高院逐一驳回文强所提13条免死理由
来源:新华网    阅读人数:735    发布时间:2010/6/9 20:14:20

广受社会关注的文强案二审判决后,对于重庆高院判决文强死刑的理由,社会各界很关注。《法治周末》将该院终审裁定中驳回文强上诉的13条理由的部分予以摘登。

虽然文强二审判决至今已有半月,但法庭外民众的鞭炮声以及文强近日公布的“悔过书”仍将文强留在新闻纸的前端。

两个月前的一审公开宣判中,文强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获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一审宣判之后,中国法院网曾刊登了“文强案”主审法官的日记,其中披露了一些当时合议庭审理文强案时的细节。

“文强该不该判死刑?”

为这个结果,一审合议庭内部也曾经争论过。日记表示:“文强受贿的金额同全国同期判处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并非最大,但最终我们还是坚持作出了死刑判决,理由就在于文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死刑的判决,罚当其罪!”日记写道。

5月20日,文强的辩护人宣东在看守所内约见文强时,文强多次重复的话是:“我很心痛,我相信我是不够死刑的。”

宣东接手文强案后,到二审开庭短短十几天内,整理出了近3万字的辩护意见,认为无论从历史判例还是犯罪事实或是法理角度来看,文强所涉受贿罪的情节并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并且文强有检举揭发、悔罪等情节,罪不至死。

5月21日,文强案终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死刑”结果在二审法院被法官宣读时,法庭上的文强“情绪稳定”,“相对平静”。

宣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平静”的原因并非如媒体猜测的那样,文强已有“维持死刑”的心理准备,“而可能是文强多年来做领导形成的遇事不慌的性格所致”。相反,文强一直都觉得自己罪不至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上诉人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

1、原判决认定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赵利明、龚刚模等人部分财物不实;

2、文强、周晓亚收受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财物,因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文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3、文强收受曾维才、陈万清、濮家华、李一鸿财物,以及收受周红卫部分财物,因对方无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文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4、文强没有交给柏树公司19.4193万元人民币集资房款系结算失误,属欠缴性质,不构成受贿;

5、文强帮助周红梅承揽华音大厦、加州花园小学门窗工程、兴利大厦装修工程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通过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文强没有为周红梅承揽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工程、金盾护运中心装修工程、经营同心舟煤焦厂提供帮助,收受周红梅从事前述经营活动的分红款,不构成受贿;

6、文强、周晓亚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亲属已经退还杜光德,不能计算为受贿数额;

7、文强对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大部分事实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8、冉从俭通过陈万清送给文强人民币50万元,因文强不知系冉所送,只能视为陈万清所送,由于陈万清对文强没有请托事项,因而文强不构成受贿;

9、岳宁为组织演唱会请文强帮忙而送给文强港币18万元,不应认定为文强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钱财;

10、一审认定文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金额计算有误;

11、文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2、文强与巫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巫某某的意志;认定文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3、文强受贿犯罪数额不属特别巨大,情节不属特别恶劣,后果不属特别严重,且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

刑事裁定书针对文强上诉理由的表述

重庆高院认为:

1、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赵利明、龚刚模等人部分财物不实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龚刚模、赵利明等人财物的事实,有陈万清、罗力、龚刚模等证人的证言和赵利明的供述证实,文强本人亦多次供述,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周晓亚收受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财物,因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文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以及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及其辩护人因此而提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不构成行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与上述人员有上下级关系,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下属人员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文强、周晓亚送财物,目的是为了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文强的关照,或者对文强已经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对此,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都曾明确供述,文强、周晓亚不仅明知这些下属人员送给财物有所请托,而且文强还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和人事安排上为这些人提供帮助。因此,文强单独或者与周晓亚共同收受前述人员财物,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以受贿罪论处。黄代强、赵利明、陈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文强、周晓亚行贿,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及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收受曾维才、陈万清、濮家华、李一鸿财物,以及收受周红卫部分财物,因对方无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文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曾维才、陈万清、周红卫、濮家华向文强送钱财,直接目的就是希望文强利用公安局副局长的权力对他们进行关照,这些人也都在不同的时候向文强提出了请托事项,而文强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或解决人事调动,或解决就业安置,或插手过问案件。文强收受前述人员财物,符合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文强明知李一鸿送给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象牙工艺品,是希望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治安管理方面对李一鸿的公司经营进行关照,仍然接受该工艺品,就意味着承诺给予对方关照,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文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没有交给柏树公司19.4193万元人民币集资房款系结算失误,属欠缴性质,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在办理产权手续之前就将该房屋转让他人,足额收到了购房款,却未向柏树公司缴纳。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到房屋产权手续后,仍未缴纳房款,也没有让周晓亚缴纳房款,文强本人也曾供认,他同意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协调有关部门为柏树公司降低了用电费用,柏树公司将该房屋送给他。因此,文强收受柏树公司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帮助周红梅承揽华音大厦、加州花园小学门窗工程、兴利大厦装修工程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通过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文强没有为周红梅承揽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工程、金盾护运中心装修工程、经营同心舟煤焦厂提供帮助,收受周红梅从事前述经营活动的分红款,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周红梅以各种名义送钱给文强、周晓亚,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文强手中的权力。事实上,文强在与周红梅长期交往中,多次利用职权为周红梅谋利,帮助周红梅的丈夫调动工作,接受周红梅请托,为袁某转业安置到公安机关、为陈某在公安机关内部调动工作、为周红梅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文强收受周红梅以各种名义通过周晓亚所送的钱财均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周晓亚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亲属已经退还杜光德,不能计算为受贿数额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周晓亚利用文强职务便利接受杜光德为其女婿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的请托,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为此给有关人员打招呼,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文强亲属是否将该20万元退还给杜光德,不影响对文强、周晓亚行为性质的认定。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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